王小庆律师

王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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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两被告妨害公务罪减轻处罚判处1年、1年有期徒刑

来源:王小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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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键词:共同犯罪妨害公务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处1年、13个月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结果:

1、兄弟两分别判处1年、13个月有期徒刑,与羁押期限相抵扣宣判后期满释放

2、受伤四警察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整,经辩论支持5600

陕西刑事专职律师王小庆专门代理疑难负责案件,弘扬司法威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联系电话13572551001,邮箱wangxiaoqianglawyer@yaho.cn,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的委托,并指派王小庆律师为被告人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过会见被告人本人以及审阅案卷,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某犯罪情节有不同的法律意见,现发表如下,敬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某在某派出所误伤民警的行为,属义气用事与其他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至始至终并没有主观上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侵害民警的犯罪犯意。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起因,被告人某接到朋友电话,由于自己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马王派出所接受调查后,驱车赶到派出所,知道自己朋友身体不好是否给朋友买饭与办案民警发生争吵,在接受调查期间随手拿起减震器乱伦,从鉴定结果为轻伤,说明被告人某没有直接故意侵害办案警察主观故意,造成办案民警轻伤害属自我防护的过失行为。被告人某实施犯罪行为纯属哥们义气,造成办案民警的轻伤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有预谋的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行为相对较小,应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某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属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某被逮捕后,在侦查在三次询问笔录中“?你在办公室里拿汽车减震干啥:答:我当时脑子发热了,我只想吓一吓派出所的人,没想到将三四个民警砸烂了,我错了第二次询问“?你对你妨害公务的行为还有什么要讲:我前面说的都是事实,我当时太冲动,才做出侮辱和殴打民警的事,我现在很后悔,我知道错了。”第三次询问笔录“?你是否认罪:我认罪”。被告人某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刚庭审中又主动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恶劣影响,属认罪态度好。法庭应本着刑法“教育与惩罚”“宽严相济”的精神,应从轻处罚,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三、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12个月

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
、刑量起点为一年四个月。依据:试行,
133条、第134

“第一百三十三条【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三)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刑罚价值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 致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 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2、当庭认罪减10%1.4年×10%0.14年。依据:细则三、13

被告人邓肖辉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五、建议法庭考虑对被告人某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
被告人某实施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属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判处较轻的刑罚有利于改造。恳请法庭能够本着刑法惩罚改造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某12个月有期徒刑。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及量刑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词

审判长:

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四警察诉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代理律师,根据全案的庭审,本案的事实更加清楚,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并适当补偿。现根据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和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误工费、后期整容费、鉴定费无证据和法律支持,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被侵权人的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原告误工费应以住院期间损失为准;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害程度鉴定费属于司法机关履行职务行为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全部赔偿费用均没有证据,依据证据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规定,被告不予赔偿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四原告精神损害费不属于法律规定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1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被告家属多次与原告协商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对两被告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深表同情,同时愿意在法律规范围之外,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请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民事赔偿,被告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从而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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